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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执25号

孙亮申请执行拉喜道尔吉、乌日其其格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亮,拉喜道尔吉,乌日其其格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孙亮被执行人拉喜道尔吉被执行人乌日其其格孙亮与拉喜道尔吉、乌日其其格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另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房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吴 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