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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205号之一

余广西、蚌埠海港明珠海味楼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广西,蚌埠海港明珠海味楼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广西,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蚌埠海港明珠海味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33677885-2。

法定代表人:李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广西与被执行人蚌埠海港明珠海味楼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030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