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02执字398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韦炳强、黄灼连、谢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韦炳强,黄灼连,谢永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字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云城区。负责人刘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营均、赖建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韦炳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黄灼连,女,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谢永标,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韦炳强、黄灼连、谢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永标位于云浮市区金山小区17号第一、二层,第三、四层。

二、查封被执行人谢永标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