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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行初1号

陈德强与乐陵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强,乐陵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81行初1号原告陈德强,男,1959年5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孙秀阁(一般代理),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被告乐陵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曹宗水,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成。委托代理人张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强诉被告乐陵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德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 超

人民陪审员  杨正法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