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81行初1号原告陈德强,男,1959年5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孙秀阁(一般代理),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被告乐陵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曹宗水,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成。委托代理人张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强诉被告乐陵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德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 超
人民陪审员 杨正法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