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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545号

程国亮、肖翠与彭亮、刘洪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国亮,肖翠,彭亮,刘洪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545号原告程国亮,男,1965年出生。原告肖翠(程国亮的妻子),女,1966年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贞,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亮,男,1972年出生。被告刘洪美(彭亮的妻子),女,197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亮、肖翠与被告彭亮、刘洪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亮、肖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亮、肖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亮、肖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国亮、肖翠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李川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春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