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545号原告程国亮,男,1965年出生。原告肖翠(程国亮的妻子),女,1966年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贞,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亮,男,1972年出生。被告刘洪美(彭亮的妻子),女,197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亮、肖翠与被告彭亮、刘洪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亮、肖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亮、肖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亮、肖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国亮、肖翠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李川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春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