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5327号

李志玲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李志玲,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327号

原告:李志玲,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邱运忠、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景华。

原告李志玲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玲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72元,减半收取为246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文国盛

审 判 员  卢钊洪

代理

审判员  伍执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嘉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