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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财保47号

吴金忠、吴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金忠,吴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47号

申请人:吴金忠。

被

申请人:吴华兵。

申请人吴金忠诉被申请人吴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华兵驾驶的冀A×××××(临牌)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华兵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仁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英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