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财保111号申请人张学会。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申请人陶靖。申请人张学会与被申请人陶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学会以被申请人陶靖名下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并要求赔偿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陶靖价值2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学会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陶靖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申请人张学会向本院提交5000元现金担保。保全费2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立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