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亓某某,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山东省平阴县孝直镇付庄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兴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公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在平阴县孝直镇工业路与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及三轮车乘坐人董某某受伤。2016年3月8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5月4日,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下肢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3月2日,被告人亓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孝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驾驶拖拉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1日,被告人亓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肇事拖拉机活动轨迹、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SJJNO4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平阴县公安局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检验说明、平阴县公安局(平)公(刑)鉴(伤)字[2016]0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及收到条、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卢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