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922号原告田某。被告姜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
田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922号原告田某。被告姜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