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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922号

田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922号原告田某。被告姜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