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第1989号原告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2号供电公司10号综合楼1—3层。代表人刘英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涂开成,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第三人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15号。法定代表人肖精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原告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诉被告涂开成、第三人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查明该案劳动仲裁裁决后,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已经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思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