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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50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唐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唐山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何汉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唐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支付透支款本金49907元及滞纳金1384.93元,利息1854.93元,负担受理费564元,申请执行费70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