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273号原告徐磊,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籍永泽,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陈秋良,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诉被告籍永泽、陈秋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0元,减半收取45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明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