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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审52号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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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七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詹勇,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付何山台村四组(现梓潼村九组)。法定代表人何小波。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彭 可

代理

审判员 胡 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