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285号原告张××。。被告罗××。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彩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泽 来源:百度“”
张××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285号原告张××。。被告罗××。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彩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