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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285号

张××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285号原告张××。。被告罗××。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彩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