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3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忻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理人张青霞。委托代理人薛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洁,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忻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上诉人陈洁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理赔申请,并已被受理。鉴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待于工伤理赔的最终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翁 俊
审 判 员 谢亚琳
代理
审判员 茅维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