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3154号

李承文与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王家坎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承文,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王家坎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1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承文,农民。

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王家坎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承文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王家坎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遵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0.255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0)遵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