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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876号

孙永忠、张馨匀与金亚男、鲍文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永忠,张馨匀,金亚,鲍文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忠,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匀,女,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亚男,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郑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文淡,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天台县。

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男、鲍文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为11640元,由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

审判员  邵明福

代理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