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忠,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匀,女,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亚男,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郑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文淡,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天台县。
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男、鲍文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为11640元,由上诉人孙永忠、张馨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
审判员 邵明福
代理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