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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981号

宁兴华与王安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宁兴华,王安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981号原告宁兴华。被告王安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兴华与被告王安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兴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兴华负担。

审判员  姜斐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邢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