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2民初26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赵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极为暴躁,经常对原告无端挑剔,动不动就打骂原告,原告辩解几句被告就摔东西。有一次竟把原告母亲的手机摔坏了。原告经常劝解被告,而被告拒不悔改。××××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女儿主要由原告及母亲照顾,孩子与原告及母亲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并且女儿现在才一岁多随原告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本;2、照片10张。被告赵某未到庭答辩,但在本院向其送达应诉手续时其明确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挺好的,其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10月2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分居生活。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双方感情生隙,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应积极沟通,相互理解和关心,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只要双方彼此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用心经营生活,夫妻感情必将有所改善。双方育有一女,且孩子年幼,稳定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请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红
审 判 员 赵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申同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