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782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罗伟强,系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林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健成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李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虢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