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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10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大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冯大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周敏,行长。被执行人冯大帅,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冯大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大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608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士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