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251号原告连云港恒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金桥9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海荣,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新能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三环路关村西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恒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新能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恒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恒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汶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