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773号之一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7400E。
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子毅,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洁连,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代庚,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陈代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咏华
审 判 员 陈耿俊
代理
审判员 白一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雷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