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5执54号申请人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胜良,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松,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坦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解井池,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解井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286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崔玉孜
审判员 薛满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