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583号原告王海亚。委托代理人张一青,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振新。被告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亚与被告沈振新、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海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海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重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