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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137号

丁广占与白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广占,白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37号原告丁广占,男,出生于1969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白万辉,男,出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占诉被告白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广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广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广占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丁广占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