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37号原告丁广占,男,出生于1969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白万辉,男,出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占诉被告白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广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广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广占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丁广占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