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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62号

张富强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张富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62号原告张富强,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迎波,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彬,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强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富强负担。

审判长  黄延梅

审判员  闫革委

审判员  秦瑶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成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