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881号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前卫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前卫房地产开发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及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明确被告信息的通知,但原告至今未提供。故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清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