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2民初427号
原告:汪国军,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文明,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汪娜,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汪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汪国军诉被告桂文明、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30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文明、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国军诉称:2014年5月13日,桂文明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12日,利息按月息2.4%计算,逾期还款每天按借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保证期限为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桂文明未按约定履行,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桂文明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房产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居住地的事实;2、桂文明、汪娜户籍信息表、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借款协议书,证明2014年5月13日桂文明、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的事实;4、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桂文明、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通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过对证据认证,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审查,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13日,桂文明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12日,利息按月息2.4%计算,逾期还款每天按借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保证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即通过转账方式向桂文明指定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桂文明未按约定履行,引起纠纷致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桂文明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书及原告的汇款凭证,足以证明原告与桂文明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及原告与���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连带保证关系依法成立。截止今日,桂文明未在借款期间内还清借款,对此,桂文明应当承担继续偿还的义务;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文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汪国军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桂文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桂文明、汪娜、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汪国军预交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 健
人民陪审员 盛 树 屏
人民陪审员 李 淑 � �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