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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229号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229号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2。法定代表人何伟达,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张村。法定代表人赵本明,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驼山路分理处的37×××70账户内的存款468万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驼山路分理处的37×××70账户内的存款46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由秀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