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白行安。被执行人尹雪斌。本院在执行白行安申请执行尹雪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尹雪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尹雪斌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尹雪斌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尹雪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