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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695号

姜世庚、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世庚,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姜世庚,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包河花园2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4923241-6。

法定代表人:王则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420000和利息159600元、诉讼费9000元,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400元,总计60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7000为基数,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7000为基数,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