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54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郭某某,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 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玲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