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134号原告郭占君。被告万冬梅,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君诉被告万冬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鉴定费1500元(被告预交),均由原告郭占君承担。
审判长石少波
代理
审判员郭勤
人民陪审员吴海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