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01民初1134号

郭占君与万冬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君,万冬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134号原告郭占君。被告万冬梅,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君诉被告万冬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鉴定费1500元(被告预交),均由原告郭占君承担。

审判长石少波

代理

审判员郭勤

人民陪审员吴海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