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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169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16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国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