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289号原告陈荔萍,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752012-8。委托代理人蔡蓉蓉,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荔萍与被告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荔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陈荔萍负担。
审判员 刘忠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静存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