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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171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郭旭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旭东,男,1960年3月1日生,满族,教师,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哲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