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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字1357-3号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王天小、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王天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1357-3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2999号。组织机构代码:16935791-0。法定代表人杨锞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天小,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小、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伦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