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胡永,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黄喜洋,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长闵继承、
审判员吕仁杰、郭华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闵继承
审判员 吕仁杰
审判员 郭华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