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民初1073号之一

胡永与黄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永,黄喜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胡永,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黄喜洋,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长闵继承、

审判员吕仁杰、郭华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闵继承

审判员  吕仁杰

审判员  郭华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