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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8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与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8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

负责人:韩刚,系该行行长。

被告: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诉被告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78元,保全费8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行负担。

审判员  白梅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