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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黄生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黄生宁,黄生元,李灿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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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2号。被执行人黄生宁,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黄生元,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李灿珍,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申请执行黄生宁、黄生宁、李灿珍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生宁、黄生宁、李灿珍就该案执行款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生宁、黄生宁、李灿珍已履行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