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304号罪犯刘士彩,外号老彩。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获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士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余漏罪,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获刑初字第17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士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被告人刘士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了(2008)新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2月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6月2日减刑八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士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士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士彩伙同他人在中和镇等地将被害人常某;200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士彩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陈某骗到吴庄村进行了强奸。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士彩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士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27日禁闭。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士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士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西 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 国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 新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