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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043号

孙伟与栾运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伟,栾运福,郑春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1043号

原告:孙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伟,昌图县东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运福,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郑春柳,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隋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波,该公司职员。

原告孙伟诉被告栾运福、郑春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冮雪冬担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波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栾运福、郑春柳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伟诉称:2015年12月16日23时30分许,栾运福驾驶辽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京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孙伟驾驶的吉CXX**小型轿车相撞后,辽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撞到道路东侧胡玉山家院墙内,造成孙伟受伤,两车及胡玉山家院墙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栾运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胡玉山无责任。原告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00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5元/天12天)、护理费1154.88元(96.24元/天12天1人)、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7850元(150元/天119天)、伤残赔偿金58164元(2908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8724.60元(29082元/年3年10%)、被扶养人原告母亲艾淑芹生活费5460.70元(7801元/年14年10%÷2人)、车损600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04938.38元。被告栾运福是被告郑春柳雇佣的司机,被告郑春柳是辽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且以该公司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被告栾运福、郑春柳已承担原告诉讼费、鉴定费1500元,现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辽HXXX**号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辽HXX**挂号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不计免赔。本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超过部分根据主要责任70%的比例赔付。根据医保标准审核,医疗费应剔除非外伤用药和外购药;伙食补助费应按当地标准赔付,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扣除挂床和离院期间伙补;关于鉴定,本公司保留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原告的户籍为农业,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农业标准确定;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期限应根据医嘱,最高不能超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赔付;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根据证据情况确定,护理费最高不超过法定的居民服务业标准;二次手术费不应兼得,应结合诊疗情况和鉴定结论确定,二项鉴定结论不能同时认可;精神抚慰金应根据伤残鉴定级别确定,每级2000元。交通费按照乘坐公共汽车标准每天3元赔付,天数以住院天数为限;鉴定费、诉讼费不同意赔付。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栾运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胡玉山无责任。2、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书、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因此事故在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左侧血胸、左肺挫伤等,花医疗费6004.20元。3、交通费收据。证明原告就医、出院、鉴定支付交通费500元。4、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证明孙伟左侧多发肋骨骨折(5根)伤残等级十级。支付鉴定费900元。5、孙伟驾驶证、艾浩杰出具的证明、艾浩杰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孙伟系驾驶员,从事交通运输业,用以计算误工费及收入来源。6、租房协议、房主卢洪波身份证、房照复印件。证明孙伟租住卢洪波所有的房屋,该房屋登记所有人是卢成,系卢洪波父亲,已故。所以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孙伟与卢成之子卢洪波签订。原告居住在昌图县下二台镇街里,常年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予以计算。7、原告母亲艾淑芹户口本复印件、昌图县下二台镇北五村民委员会证明、昌图县公安局下二台镇公安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实际年龄及生育子女情况,用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8、栾运福驾驶证。证明被告栾运福有驾驶资格。9、行驶证。证明该车挂靠在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郑春柳。10、保险单三份。证明辽HXXX**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辽HXX**挂号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不计免赔。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费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伤害程度及伤残鉴定情况,交通费500元属合理支出,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为:2015年12月16日23时30分许,栾运福驾驶辽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京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孙伟驾驶的吉CXX**小型轿车相撞后,辽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撞到道路东侧胡玉山家院墙内,造成孙伟受伤,两车及胡玉山家院墙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栾运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胡玉山无责任。原告伤后在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左侧血胸、左肺挫伤等,花医疗费6004.20元。经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伟左侧多发肋骨骨折(5根)伤残等级十级。支付鉴定费900元。根据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及原告诉讼请求,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00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5元/天12天)、护理费1154.88元(96.24元/天12天1人)、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7850元(150元/天119天)、伤残赔偿金58164元(2908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8724.60元(29082元/年3年10%)、被扶养人原告母亲艾淑芹生活费5460.70元(7801元/年14年10%÷2人)、车损6000元,合计104038.38元。另查,被告栾运福是被告郑春柳雇佣的司机,被告郑春柳是辽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且以该公司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即辽HXXX**号车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辽HXX**挂号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不计免赔。因被告栾运福、郑春柳已承担原告诉讼费、鉴定费15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栾运福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计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被告栾运福所负主要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被告栾运福及被告郑春柳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伟医疗费600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1154.88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7850元、伤残赔偿金58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724.60元、被扶养人原告母亲艾淑芹生活费5460.70元、车损2000元,合计100038.3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伟超出交强险限额车损4000元的70%,即2800元,以上总计102838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如果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鉴定费900元,合计203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535元,由被告栾运福、郑春柳负担1500元(已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