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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110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110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负责人刘光芬,行长。被申请人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程,经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申请人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梅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本案抵押财产,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出价。现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5)梅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清

代理

审判员  林川宾

代理

审判员  林文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