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辛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丽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能力履行义务,除了一套被查封的房产外,无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其查封的房产不宜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6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