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4行初91号

仙游县华之华家私有限公司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华之华家私有限公司,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4行初91号原告仙游县华之华家私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法定代表人林国华,董事长。被告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法定代表人蔡振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华之华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仙游县华之华家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丽生

审 判 员  陈玉香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