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占国。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1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腾辉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腾辉牌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