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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828号之二

李建平与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潘福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平,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潘福章,潘景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景运,经理。

被执行人:潘福章,男,干部。

被执行人:潘景烈,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阳国用(2008)第0**号。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