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景运,经理。
被执行人:潘福章,男,干部。
被执行人:潘景烈,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阳国用(2008)第0**号。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