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刑初7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叶城县洛克乡。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阿某某某,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叶城县洛克乡。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6)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89号门外人行道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阿某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将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白色金立牌手机盗走,后二人在准备逃离时被挡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系累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阿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阿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拍摄的作案现场及物证照片,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的户籍材料及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的前科材料,证人郑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分主、从犯,按各自的地位、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对此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阿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米热班·达吾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阿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田 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雪怡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